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特别是明确要求,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最基层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排查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登记建档;定期走访困境儿童家庭,了解困难,及时回应诉求;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形成督导日志,向上级指导中心反映动态;帮助困境儿童及家庭联系相应部门,争取落实各项保障政策,等等。
国务院印发的这个通知可以说抓住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牛鼻子。困境儿童保障的工作重心在基层,服务主体也在基层,而我国目前有69万个村(居)民委员会,如果每个村(居)委会都明确一名儿童福利督导员,那全国就可以形成一支人数高达69万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从而实现这项工作的日常化和长效化。这对有效推动各项儿童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类困境儿童问题的提早预防、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中国农村和城市中存在着数量可观的困境儿童,他们的处境得到社会广泛关注,他们的遭遇多次引发舆论巨大争议。应该说,对困境儿童国家始终给以高度关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少,并且规定了不同场合下的责任主体,制度基本上还是完备的。问题是完备的制度也必须有人去执行,才能真正起到作用,而责任主体一多,必然会遇到“龙多不治旱”。同一个场合下,如果多个主体负有责任,但又没有一个主体实际承担了责任,对困境儿童关心不够及时,救助不够到位,发生悲剧后,追责却无从着手,不是彼此推诿,就是各干一段,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现在,国务院明确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在基层自治组织,并专门设立“督导员”的岗位,客观上为解决“如何确保全程关心困境儿童”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以后再遭遇困难,儿童自己无力解决,也不知道找谁解决时,督导员就是能代表国家,为儿童找到能解决问题的部门或机构的人。即便责任主体仍有多个,但哪个责任主体必须出场,就不是纯粹靠自觉。这样,即便部门或机构仍不主动,村(居)委会督导员也有责任让他们主动起来,部门不动是部门失职,不能督促部门,那就是督导员失职。如此安排,理论上可以让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条理变得更清晰、效果更显著。
不过,在现有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中,村(居)委会成员的工作岗位是明确的,还同一定的运作经费相挂钩,所谓“费随事转”。各职能部门要给村(居)委会下任务,必须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并且需要筹措相应的经费,确保相关工作既有人干,也有钱干。光是安排工作任务、规定工作岗位,却既没有编制,也没有经费,那这项工作的绩效仍是不确定的,困境儿童的福利也仍是未落实的。在操作层面上,这个督导员的编制由哪个职能部门提供,相关工作经费在财政的哪个科目开列,都需要具体化和细化。坦白地说,在村(居)委会人员已经不少的情况下,再要“养人办事”,难度不小。
可喜的是,在民政部全面推进社区、社工和社会组织“三社联动”,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专业社会组织正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各地在明确村(居)委会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职责的同时,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引入青少年社工和社会机构来提供专业服务等办法。其中,村(居)委会的督导员可以发挥某种枢纽作用,比如统筹各项儿童政策的宣传和贯彻,牵头儿童实际困难的解决,对接各类社会主体如学校、公益机构、企业或个人,转接儿童慈善资源,督促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培训和帮助确有困难的监护人履行义务和责任,等等。
随着“简政放权”渐入佳境,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也需要有所调整,尤其要坚持“凡是社会能办的,就交给社会来办”,按照中央推进社会治理的思路,多元参与,平等协商,群策群力,多头并进,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者:顾骏,系上海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