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长话短说,就是一乡村教师擅自离校返回县城,上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通报名单;如果把话说详细了,也就是乡村教师李红,在下班后回距离学校几公里的家里吃饭,她的名字就赫然出现在个人违纪现象的名单中。下班回家吃饭为何被视作“违纪”并被通报?是因为在今年3月初,西林县的每个教师都签了一份师德师风承诺书。其中第一条要求教师“每周一至周五放学前必须留在学校”,这并不是指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时间要留在学校,而是从周一上班至周五下班的全部时间都要留在学校。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所立的规矩是不是符合“方圆”?无论教师职业具有什么特殊性质,作为一份工作,作息时间也是按照《劳动法》的。《劳动法》在规定工作时间的同时,保障了休息时间,谁也无权对个人的法定休息时间进行干涉。那么,要求乡村教师“从周一上班至周五下班的全部时间都要留在学校”的依据是什么?或者说,乡村教师下班回家与“四风”和腐败问题又有什么关系?
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解释,他们是把教师下班回家称作“走教”,并与领导干部“走读”问题相提并论的。因此,规定乡村教师“从周一上班至周五下班的全部时间都要留在学校”,是在教育系统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的要求,不让教师“走教”是为了转变风气。
有必要先说一下,什么是领导干部“走读”?早在2014年4月,新华网在题为《透视领导干部“走读”现象》一文中指出:“工作在乡镇,居住在城里,工作长期迟到早退,一到夜晚乡镇政府便成空楼;县领导长期‘滞留’在城里,工作遥控指挥,长期难觅踪迹。在基层,此类领导干部‘走读’现象颇受质疑。”显然,领导干部“走读”问题,是指干部的浮夸工作作风,是一种失职行为,属于权力腐败现象。这与乡村教师下班后的个人活动安排有什么关联?即使有乡村教师因下班后回家而分散工作精力,但这与治理权力腐败是不是在一个政治层面上?
如果部分乡村教师具备“走教”的客观条件,做到不占用上班时间,教育部门凭什么对此“上纲上线”?如果仅仅是出于让乡村教师集中精力,更好地提高教学水平,也可当作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的孤注一掷。但是,将其与领导干部“走读”问题相提并论,上升到查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高度,是不是反权力腐败的措施在乡村教师头上的延伸?
既然如此,当地的领导干部是如何抵制“走读”的?有没有像乡村教师一样,从周一上班至周五下班的全部时间都要留在政府机关?如若不是,乡村教师下班为何不能回家吃饭?即使领导干部做到了,也是党纪的要求。而乡村教师的业余时间,既可奉献给教育事业,也应该用于家庭和个人生活,就算偶有差池,也无需教育部门“家法”伺候。
稿源:荆楚网
作者:知风
责任编辑: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