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公司经营权到期 潼关客运办与出租车主签回购协议遭质疑
陕西农村网-陕西农村报渭南讯(记者 邵林喜)近日,有市民反映,在渭南潼关县,出租车难坐出行不方便,而最大的原因是部分出租车主经营权到期,而该县最大出租车公司鸿运公司与政府就出租车经营权无法达成一致,希望得到媒体关注。
接到反映后,记者前往潼关县进行调查了解。
鸿运出租车公司状告潼关县交通局行政程序违法成立
在潼关县,记者见到了该县鸿运汽贸出租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晓军,据冯总介绍,潼关县鸿运汽贸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在潼关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吸引下,与2003年11月挂牌成立。多年来,在潼关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正确方针指导下,逐步实现了“党委领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和谐社会管理新格局,使各行各业的人群道德素养不断提高,在潼关县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客运办)的精心指导下,各项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立,并先后被评为“诚信经营企业”、“爱心服务车队”等。2010年以后,为了更好的服务好潼关人民,整合出租车行业,鸿运公司兼并了其他的出租车公司,不断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
2013年12月30日关于潼关鸿运公司申请延续经营权的报告
2014年5月8日关于潼关鸿运公司申请延续经营权的报告
然而,冯晓军称,随着时间的推移,鸿运出租车公司最早投入运营的车辆经营权即将到期,鸿运公司与2013年12月30日、2014年5月8日分别向主管部分及县政府提出延长经营期的申请报告,但一直未见相关部门的批复,从而导致经营权到期的车辆无法运营。
澄城县法院行政判决书
直到2014年7月14日,潼关鸿运汽贸出租有限公司状告潼关县交通局不作为,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以(2014)渭中行他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但经过双方陈诉之后,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潼关县鸿运汽贸出租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渭南中院行政判决书
由于潼关县鸿运汽贸出租有限公司对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因此再次上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案件,渭南中院认为,针对鸿运公司向潼关客运办递交的延长经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均应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潼关客运办应当通过内部上报、批准等程序及时作出决定,予以回复。潼关交通局下属单位客运办以召集会议的形式告知鸿运公司的经营权不再延续的回复,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形式要求,潼关县交通局未完全履行其行政职责,故被告行政程序违法。最后,渭南中院判决,撤销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主文即“驳回原告潼关县鸿运汽贸出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责令潼关县交通局在60日内对鸿运公司提出的关于延长其出租车经营权的申请履行回复的法定职责。
客运办对出租车经营权申请报告的回复
2015年6月11日,潼关县客运办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行终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要求,对鸿运公司申请报告进行了回复,回复称,按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鸿运公司出租车经营权期满后若需继续经营应当通过出租车汽车经营权招投标方式取得经营权。
潼关客运办与出租车主签回购协议遭质疑
据了解,潼关县交通局日前举行过关于潼关县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流标,至今再无招标,而一些经营权到期的的出租车再也无法运营。
交通局关于出租车经营年限的批复
对经营权到期部分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对经营权到期部分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2014年5月16日,潼关县客运办关于潼关客运市场中部分出租车经营权到期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答复,客运办答复称:第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应当自觉终止经营活动;第二,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化运营模式(“公车公营”),并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渭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也响应做了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所谓实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管理”模式,即由出租车公司全额出资购置车辆,缴纳经营权使用费,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属公司,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合同期不能超过4年),驾驶员每月上缴一定数额费用。
补偿清单
潼关县终止经营权到期出租车运营协议1
潼关县终止经营权到期出租车运营协议2
潼关县终止经营权到期出租车运营协议3
然而,有部分出租车司机反映,在他们出租车运营权即将到期之际,潼关县客运管理办公室与他们签订了《潼关县终止经营权到期出租车运营协议》,协议内容分为九条,其中第一、二、三条为主要内容,协议显示:格局平等自愿原则,出租车主同意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到期后,自觉终止出租车运营活动,由潼关县客运办对其原经营车辆进行回购,给予经济补偿,车辆产权归客运办所有;出租车主自愿在出租车营运期限到期后10日内,按照约定将该车道路运输证、监督牌交予客运办,车辆登记证书、出租车专用拍照、行驶证交予交警部门;出租车主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将车辆交付客运办,保证交付时经验收车辆状况完好。客运办在确认出租车主验收车辆状况完好,并履行完前款之规定后10日内支付乙方第一笔款柒万元整(70000元),剩余款项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在新出租车公司产生后30日内或第一笔款项支付后90日内支付完毕;属2016年、2017年、2018年出租车经营权陆续到期的,在第一笔款项支付后30日内支付完毕。
看到协议内容后,部分出租车主产生质疑,潼关客运办关于潼关客运市场中部分出租车经营权到期等有关问题答复是进行“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管理”模式,意思就是让出租车公司全额出资购置车辆,缴纳经营使用权使用费,而现在客运办再回购出租车车辆产权,将来这些出租车将如何处理?客运办回购出租车产权资金从何而来?到底什么时候再进行招投标?出租车主是否意味着事业?这些问题让出租车主们心里没底。
近几年,国家总理李克强多次强调“简政放权”。今年5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说,放、管、服改革实质是政府自我革命,要削手中的权、去部门的利、割自己的肉。计利当计天下利,要相忍为国、让利于民,用政府减权限权和监管改革,换来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释放。以舍小利成大义、以牺牲“小我”成就“大我”。
无论是潼关县交通运输局还是其下属的潼关县客运办,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主还是希望尽快进行出租车经营权的招投标,真正做到“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管理”模式,主管部门发挥主管职能,让中标的出租车公司去掌管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早日给市民出行方便让路。
责任编辑: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