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先后从外地低价购进10060公斤母猪分割肉,冒充牛肉,部分销往农贸市场的牛肉摊位,案值160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肉类销售的经营者,理应遵守相关的肉类规定,但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在明知是母猪分割肉的情况下,以假充真,冒充牛肉进行销售,不但违背了从业的基本诚信要求,更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60960元。
华商记者 贺秋平 通讯员 张娅莉
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