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8日18时许,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10国道由黄陵县城向洛川旧县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洛宜路2KM+700M公路处时,驶出公路有效路面坠入公路南侧沟渠,造成自己和乘坐人张某某受伤,乘坐人李某某(孙某之妻)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群众听到呼救后报警,洛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人员,待驾驶人孙某及乘坐人在洛川县医院检查后,将被告人孙某带至交警大队调查。
经道路交通部门管理认定:孙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事发后被告人孙某在现场积极施救,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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