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马某、聂某夫妻二人为帮亲戚刘某筹钱,与农村信用联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两人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由刘某的好友张某、李某与农村信用联社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经农村信用联社多次催要,四人分文未付。农村信用联社便将四人一起告上了法庭。
马某、聂某觉得自己非常冤枉,因为实际用款人是亲戚刘某。当年,刘某做生意急需用钱,但是因为在银行有不良记录不能贷款,只好找到他们帮忙,因为都是亲戚关系,碍于情面,他们就出面做了借款人,把40万元从农村信用联社贷出后直接给了刘某。没想到,刘某由于生意经营不善,投进的钱全部石沉大海。
办案法官几经周折,在宝塔区某村找到了刘某。刘某一开始不承认,办案法官拿出起诉书和信用联社的催款通知书,并从亲情角度、道德角度、法律角度耐心地做思想工作。最终刘某承诺在10日内偿还借款本息38万元,剩下借款本息在5日内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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