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德华驾驶制动器技术状况严重不良的无牌照东风牌重型罐式货车从吴起县吴起镇走马台村出发,向吴起县河滨路工地方向行驶。在穿过糜地沟隧道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冲入马路对面万圣锦绣苑小区内,将行人杨某及其旁边彩钢房内的贾某、宗某撞伤,被害人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德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贾某、宗某无责任。案发后肇事车主向被害人杨某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德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被告人李德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通过车主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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