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份一天,李某在网上看到石家庄市有人高价回收抽油机及配件,其就与对方取得了联系。李某想起在吴起县王洼子乡山上一个无人照看的井场有抽油机,遂生盗窃念头。后李某便通过微商购买了一张湖南郴州的手机卡用于作案时使用,又在定边县一五金门市购买了氧焊机、扳手等作案工具。同年5月23日晚,李某一人潜入长庆采油六厂涧4井场,使用携带的工具将抽油机底座上螺丝拧开。次日下午,李某雇佣不知情的宗某驾驶吊车及王某驾驶槽子车将该抽油机盗走。后李某将抽油机放在定边县盐塘村下安门路边的一个维修场内准备变卖。长庆采油六厂采油大队发现设备丢失后便报警。2016年8月10日李某被抓获归案,被盗抽油机已返还长庆采油六厂。经鉴定,李某所盗抽油机价值为人民币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企业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结合全案事实,遂依据《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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