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2日,被告人高某的出租车因天然气罐检验过期,被延川县永坪镇城管办联合执法时扣押,车子被扣后,高某多次前去索要无果便产生烧车报复的想法。7月26日凌晨1时许,高某带着装有汽油的塑料袋,叫来马某驾驶出租车从子长驶往永坪镇,途中告知马某烧车报复的想法,马某劝阻无果后便拉着高某来到永坪客运办停车场附近准备烧车,其间高某发现停车场的电线杆上装有监控,怕被发现放弃烧车行为。27日凌晨,高某再次带着准备好的木棍、扎线、镰刀等工具,又叫来马某赶到永坪客运办停车场。
期间,马某在车上等候,高某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上,绑好镰刀将安装在电线杆上的监控线割断,随后从大门底下钻入停车场院内,打开出租车的引擎盖,拧开天然气管点燃后乘坐马某的出租车返回子长县城。而事发时,该停车场院内共停放6辆三轮摩托车、3辆工具车,附近城管办办公楼住有8名职工,商住楼住有16户居民。而经司法部门鉴定,被烧毁的出租车价值6303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家属主动赔偿车辆共有人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其对高某的谅解。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高某因其经营的出租车被管理单位扣押产生报复之念,深夜将自己被扣押停放在居住楼、办公楼下停车场的出租车纵火烧毁,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马某明知并帮助被告人高某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也构成放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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