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凌晨0时许,吴起县吴起镇枣树湾路基下沉工地施工完毕后,施工人员准备用板车将压路机运走。被害人让武某用平地机将压路机往板车上推,因没有推上去,被害人就指挥被告人雷海涛移动一下平地机。被告人雷海涛进入平地机司机室,将平地机向后退了约四五十公分,准备下车时发现被害人被夹在平地机和压路机中间。被告人雷海涛立即将被害人送至吴起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并投案自首。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及其雇主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3.8万元,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海涛在操作压路机时,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判处。案发后,被告人及其雇主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被告人居住地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雷海涛社区矫正环境良好,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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