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郝某驾车从铜川市至富县交道镇鲁家庄村其干爸杨某家,趁被害人杨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院内,将房间窗户防盗网撬开,砸碎窗户玻璃后,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郝某盗得现金1100余元及黄金戒指1枚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郝文军返回铜川后,将盗得的黄金戒指变卖,获利3000余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810元。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郝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杨某退赔现金59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户、撬窗入室的手段,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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