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征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为: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在男满30年、女满2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费,退休人员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和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龄段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费用等。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其余部分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种检查、治疗等医药费。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必须符合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设置起付标准。初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辖区内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一个参保年度内3次住院后最低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元。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分医院等级起付标准为1000元,自主选择的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0元,多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比例报销。未经批准的辖区内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大 额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含退休人员)96元,由用人单位缴纳72元,个人缴纳24元,按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其超出部分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90%比例报销,上不封顶。
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管理。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卡到“两定机构”就医、购药并结算费用。未经审批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费用不予结算。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异地的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到参保地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外出期间患急病或紧急救治时可就近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参保人员须转本市辖区外治疗的,须在本市三级医院办理转诊后,方可转外就医。
责任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