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8日17时50分许,刘某醉酒后驾驶其姐陕A牌照的宝马牌小轿车沿榆林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由东向北行驶时,与沿北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越野车相撞,刘某倒车企图逃跑时,又撞在一辆丰田小客车左侧头部。肇事后,刘某继续行驶,又先后与一辆自行车、一辆捷达车、一辆大众牌小轿车相撞,当刘某行驶至榆佳路刘家洼路口处时,再次和一辆北京现代小轿车以及一辆无号牌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
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后,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6.67㎎/100ml。榆林市交警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鉴于刘某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且案发后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榆阳区法院判决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华商记者 祁铭
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