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男,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佳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25日批准被逮捕。
2015年9月12日晚9时许,佳县王家砭镇某村的曹某某在回家路上与同村的李某某相遇,李某某因曹某某家的狗吃了她家的月饼而骂曹某某,曹某某气愤之下就用手中的铁锨把子,在李某某身上打了几下,致李某某受伤入院。2015年11月30日,经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手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另查明,在案发后曹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协议,积极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李某某对曹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曹某某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曹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曹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曹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点评:
很多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很难控制情绪,即使明知道打人后要付出代价,还是会“该出手时就出手”,将一切后果置之脑后。许多人因为一时冲动、鲁莽而出手伤人,付出了昂贵的成本,有的人因此失去了人身自由,有的人因此承担了高额的经济赔偿。所以,遇事莫冲动。
责任编辑: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