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凤凤(化名)与被告王探红(化名)于1998年冬季在山西省吕梁市打工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于1999年春,二人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未登记结婚。李凤凤在2000年4月、2001年12月先后生育了一子一女。但“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打斗,感情一般。2010年秋,李凤凤离家出走,于2016年2月,其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了解案情后,办案法官先后赴绥德等地与其子女进行了交谈、意见征询。按照法律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后,办案法官直觉,草率一纸判决会激起二人更大的矛盾,做好法律释明、沟通彼此,协调化解是最佳选择。
现场,原告李凤凤哭诉道:“我们二人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两个孩子,每人应当抚养一个小孩,但他现在连我看小孩的权利都剥夺了,至于财产方面如何分割无所谓,我也不准备和他过了”。听完原告诉说后,被告王探红很是激动,大声嚷道:“两个小孩随我生活了多年,现在都在上学,改变环境对孩子的成长有诸多的不利,希望你看在多年夫妻和两个孩子的份上,回家一起生活吧!如果你不能答应我的条件,我就不让你探望小孩且户口也不能迁移”,随后,双方随行人员也你一言我一语,矛盾逐渐升级。办案法官立即安抚大家要冷静,并告知被告“父母探望小孩是一项权利,任何人是不能剥夺的,至于李凤凤离家出走,法律是不保护你们同居关系的,对于户口迁移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人是阻挡不了的”。 并对原告解释到:“两小孩都已满10周岁了,我们通过与他们交谈、征询意见,他们都想与父亲一起生活“。听完办案人员的解释后,双方的情绪逐渐有所缓和,都希望法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平的裁判结果。
“相信我们,我们一定能够作出一个让你们都能满意的结果”,办案法官继续耐心的解释到:“原、被告你们二人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不和,感情基础很是薄弱,分开也许是最大的解脱。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探望孩子,但也要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至于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法律是允许的,被告王探红应协助原告李凤凤户口迁移,允许原告自由探望儿女”。
听完办案人员的解释后,原、被告双方态度明显转变,认为这是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双方原本“火药味”十足的对抗状态,在办案法官耐心的说服协调下,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案件稳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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