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某接受案件当事人高某贿赂4.7万元承诺尽快执行民事判决。未料后来双方反目,高某将刘某举报至媒体并引发榆阳区纪委调查。此后,高某家人的银行账户收到了4.7万元退款。纪委由此认定,刘某虽有收钱行为,但并无主观故意,且退贿及时,不构成违纪。
纪委的调查结论引发高某的极大不满。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法领域认定的退贿行为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案发后的退贿行为只能视为减轻处罚的因素,不能因此免责。
胜诉方为求尽快执行两次行贿法官
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高某借款230万元,并由两自然人做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拒不还款。原告将二者诉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胜诉。
判决生效后几被告均拒不执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保全了担保人名下的两套房产,但法院并未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原告的儿子为此找到该院执行局局长刘某,2014年底在刘某办公室向其送了2万元现金。这一情况记者从榆阳区纪委得到了证实。
本以为案子很快就能执行了,但半年过去仍无进展。2015年5月28日,高某又通过亲家朱某联系了中间人刘某某,通过向中间人转账的方式间接向刘某再次行贿2.7万元。但对这一细节榆阳区纪委并不认可。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间人刘某某收到转账后并未将钱转给刘某。
但高某的亲家朱某在一段给媒体提供的视频中说,刘某某收到钱后当着他的面给刘某打电话并开启免提模式,说高某又送钱给刘某,希望案子能尽快执行,一会儿就会把钱转至刘某账户。朱某称,刘某在电话那端说“好,好”,并提出执行回来后再拿20%提成。
纪委调查结论引争议
两次行贿后案件执行依然不顺利。高某称,刘某对此解释说,案件不由他一人说了算,正在走程序。后来又说,由于被告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经移交到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民事判决暂时无法执行了。
送出去4万多元却等来了这个结果,高某无法接受开始向媒体举报。
当事人展示判决书和举报信
2015年11月4日,华商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11月8日,华商网以《榆林一官员被举报收钱不办事》为题进行了报道。报道引起了榆阳区纪委的关注并介入调查。
2015年11月16日,高某的亲家朱某的银行账户上收到柜台存现4.7万元。中间人刘某某告诉朱某,钱是他存的,刘某一直不同意收受贿赂,早就将钱退给了自己,只是由于一直有事耽误了给高某退钱。
刘某某的证言得到了榆阳区纪委的采信。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对当事人刘某、中间人刘某某的谈话取证,证实了刘某虽有收取他人钱财的事实,但并无主观故意,且早已将钱退还中间人,是由于中间人的原因导致退贿间隔时间较长。纪委目前已经初核了结,结论是刘某不构成违纪。同时,案件已经移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调查了解。
对于纪委的调查结论高某表示无法接受:“最早的两万元是两年前直接送给刘某本人的,如今出了事却通过中间人退回,把责任完全推给中间人,这不是赤裸裸的逃避纪律和法律制裁吗?”
退贿就能保住乌纱?
退贿保乌纱在法理上能找到一定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一位检察机关人士认为,对该规定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即使是参与制定《意见》的人也对该规定存有不同意见。结合反贪侦查工作实际,该规定对“及时”不加限定,有放纵犯罪之嫌,对反贪侦查工作存在一定误导。
一位北京律师告诉记者,退贿分为上交和退还两种形式。上交即交给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退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如果行贿人给的是现金,应该直接退还给行贿者本人现金,并有可靠的第三人在场;如果对方直接转账存进个人账户,最好还用转账的方式转回到对方的账户。无论如何还,最好保留有直接或间接证据,以备后需。
结合本案该律师认为,行贿人分两次行贿,一次为直接一次为间接,退贿也应该分开进行——直接收取的直接退还,间接收取的间接退还。更为重要的是,受贿人一定要在案发前退贿才能免责,而本案中媒体介入后行贿人才间接收到退款,应认定为迫于压力的行为。至于将延迟退款责任推给中间人,需要更多的第三方证据支持,比如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仅凭对当事人和中间人的谈话取证就做出结论很难保证客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