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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高考生”暂缓处罚符合法治精神

日期:2016-05-18 14:34:38        来源:中国教育报    浏览量:

  据当地媒体报道,临近高考,陕西省西安市高三学生王展(化名),在与同学计划骑摩托车进山放松一下时,因涉嫌无照驾驶摩托车,交警对他作出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他的父亲向警方提出申请,希望能允许王展在高考之后再接受法律处罚,警方经研究后同意了申请。

  面对一名即将高考的学生,交警的处理不仅体现了法律的温情,更是以原则合理和程序正当为准则运用法律。王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实,交警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是依法执法。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然而对于即将面临高考的王展来说,高考时间并不会因此类个体事件而变动,而高考的重要性在社会中也是被广泛认可的。所以交警的处理是考虑到主体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温情而不是冷漠。

  笔者以为,交警的处理在原则上也是合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所以行政执法人员应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像王展这样的学生来说,“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只有让其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今后才能避免再出现交通违法行为。此外,酌情对王展做出暂缓行政拘留的决定,是交警大队法制科及相关负责人,经调查研究后同意的,符合相关程序,体现出了严谨的态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原则,无论何时都应遵守,但在平等之前,法律的原则合理和程序正当是使用法律的基础。笔者以为,王展参加高考后,将被继续实施处罚,这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同时彰显了法治精神。

  (作者系中南民族大学学生 王嘉欣)

 

责任编辑:孙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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