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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刑”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诚信

日期:2016-06-06 14:22:23        来源:中国教育报    浏览量:

  文焱

  2016年高考即将举行,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首个高考。

  我国是一个考试大国,每年全国举行的各级各类考试不计其数。近来年,随着高科技产品在社会上广泛应用,破坏考试秩序犯罪出现许多新变化新特点,有些作弊呈现出高度组织化特点,高科技含量高,涉及面广,影响极坏,令人震惊。为了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倡导诚信的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行为。

  在此诉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首次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标志着考试作弊的刑法处罚体系得到初步完善。“作弊入刑”涉及三个罪名,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

  此前,针对严重考试舞弊行为,即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也没有针对性条款,适用的罪名更是多种多样。如在以往全国统一考试舞弊案的处理中,作弊器材提供者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罪名入刑;对考试舞弊案中的职务犯罪,多以“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追责。

  “作弊入刑”有效终结了这些针对作弊手段惩处“隔山打牛”的困局,转而真正“亮剑”,为各级司法机关侦查打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实现了对组织者、提供帮助者、出售试题答案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的“全链条打击”,彰显了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决心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态度。

  当然,“作弊入刑”只是治理考试作弊的开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道德建设是基础,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治理考试作弊时,也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打出“组合拳”,提倡诚信考试,建立个人信用信息体系,营造一种“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引导人们把对诚信考试的认识转化为自觉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还应将考试作弊纳入公民信用体系,加大考试违法信用成本。积极推进招生考试机构、高校、中学诚信档案联网互查机制建设,切实将诚信记录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同时,应全面推进国家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消除“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消减考试上过载的利益,最终为每一个孩子都能享受更好更公平的教育开辟新路。特别要改革招生录取机制,只有当高校招生录取评价从单一的“唯分数论”向“两依据一参考”等多元评价转变,使考试回归教育本位时,非法利益诉求越来越小,“不想作假”才有实现的可能。

  今年,广西各地各校结合“作弊入刑”宣传,广泛开展了“诚信高考”教育活动,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了“作弊入刑”条款内容,让考生知晓考试舞弊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各地积极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等4个专项行动。广西招生考试院与高校合作,利用网络监测技术,对网上与作弊器材销售、高考试题答案销售、团伙作弊、群体舞弊等相关的信息做数据收集、分析,对违法信息进行甄别,进而评估风险、发现苗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置。各考点积极采取人防、技防等多种检测手段把好考场入口关,防止考生和涉考人员携带高科技作弊工具进入考场。此外,还要求各高校高考期间加强在校学生管理,严格在校生的请假制度,避免学生出现“替考”行为。

  总之,“作弊入刑”是我国考试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并非最终目的。归根结底要实现的,是通过构建集教育、约束、惩处为一体的高校招生考试诚信体系,从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层面,形成不敢作假、不能作假、不想作假的诚信机制,为高考制度改革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要真诚提醒广大考生,请以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诚信对待考试,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违法行为,诚信应考,避免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 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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