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离精准预防青少年犯罪还差多远
日期:2016-11-07 14:55:13 来源:中国青年报 浏览量:
蒋明强调,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长期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比如实行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判后跟踪帮教、心理评估干预,依法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截至目前,共设立2251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司法理论日益成熟,制度机制更加完备,司法理念进一步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如今,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过“而立之年”,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将其长期秉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以及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对于少年犯罪和严重不良行为,如果依照法律应当处罚的,同样应该实事求是地依法给予惩罚,包括刑罚制裁。当然,这种惩罚手段同样应该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而不能单纯地以报应为目的,为惩罚而惩罚。”姚建龙说。
附条件不起诉同样是一项体现上述原则、极具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被视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了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使他们避免因审判定罪而遭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而且使他们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教育,有利于调动其改造自我的积极性,加速回归社会的进程。”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说。
据史卫忠介绍,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到2016年3月,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已达1000多个,四级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基本完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更加注重双向保护和综合保护,探索建立了包括付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特别制度。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3年~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社会调查6万多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22万人,申请法律援助15万多人,开展亲情会见4.8万多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1万多人。
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中,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同样值得关注。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看来,这项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核心问题”。
2015年发布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涉案未成年人中至少有55.52%的人未受到监护人或照管人的管教。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监护缺失。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监护转移制度非常必要。”宋英辉表示。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合适未成年人’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大进步。”姚建龙认为,“之前,我们认为坏孩子也是坏人,现在我们发现,坏孩子首先是孩子,保护他不是保护他的‘坏’而是保护‘孩子’,实质上促进了国家亲权理念被大家所接受,也就是说,国家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孩子出现问题甚至违法犯罪时,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代替父母管教好孩子。”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推动国家层面上对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的试点工作,以及促成大家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注,还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的发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及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增加未成年人专章等。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比于取得的成就,还有一些方面尚待完善。
“目前,我国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宣示性强于实践性,具体操作和落实有一定的困难。《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但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少年司法方面的工作制度机制,但很多还没有上升为法律规定。”蒋明说。
姚建龙坦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虽然作出了积极探索,但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完善和发展,而是生存,包括少年法庭仍面临再次消亡的生存危机,未成年人警务建设仍处于空白点等,更重要的是,司法体制改革对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考虑不充分,客观上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冲击。”姚建龙说。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的调整空间尚需改进,“少年司法基本上还是少年刑事司法,只关注已经构成犯罪的孩子怎么办,对于那些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低龄未成年人,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没办法进行调整,这是很大的硬伤”。
对此,姚建龙建议,诸多问题解决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同时要遵循实践先行的改革思路,允许地方先行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向全国推广。
蒋明则建议,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对未成年人立法的步伐,制定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善公、检、法、司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相互衔接、配套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和发展与司法机构相配套的社会辅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