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药店处方药随意卖 药监局视而不见失职渎职 - 深度报道 - 新西部教育网

眉县药店处方药随意卖 药监局视而不见失职渎职

日期:2017-07-03 18:17:53        来源:中国法制西部网    浏览量:

宝鸡眉县药店处方药随意卖,药监局视而不见失职渎职
 

  近日,群众给媒体反映,陕西省眉县药监局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该辖区内整个药店管理混乱,药品销售人员随意出售处方药品、不留存根、不给开具发票,也不出具药品销售清单,无需处方就可到该县各大药店随意购买处方药品。6月29日,媒体记者赶赴眉县,对此事进行了暗访调查。


 

  29日下午4点多,在眉县平阳街、县人民医院附近,甚至是在县药监局楼下,记者分别去德尔康医药连锁、康怡医药连锁、红太阳大药房等药店,轻而易举地不带处方购买了阿莫西林、甘草片等处方药近10盒(瓶),只有一家打了小票。暗访过程中,只要记者告诉药店工作人员要什么药,他们都是不加思索地从柜台下面拿出来交给我们,既不索要处方,也不说明药品服用方法。


 

  之后,记者来到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一位姓马的主任和姓汶的工作人员查明记者的身份后表示,你们举报的问题可能存在,我们随后调查清楚后给你们答复。就这样想草草应付记者。当记者要求见该局局长孙斌仓时,他们称局长外出开会了,随叫来了局监察大队领导。他们一同观看了记者暗访全过程视频后,才深感问题严重,便央求记者让他们把暗访时购买的药品返购回去,并给些“好处费”,被记者断然拒绝。而孙斌仓局长一直避而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第五十三条还规定: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销售处方药的责任: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无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零售药店对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处方药品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媒体记者质疑,眉县德尔康医药连锁、康怡医药连锁、红太阳大药房等药店在销售处方药品时,不按规定索要处方,也不告知药品服用方法,不建立相应的台账,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存在很大的隐患,究竟是药店销售人员意识淡漠不懂规则呢,还是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疏于管理失职渎职呢?对此媒体将进一步关注。(任阿刚 报道)

 

责任编辑: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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