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颖介绍,二审主要从“人身从属性”的角度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法庭认为,虽然小李每天早上到快递站报到、送货,但快递公司实际上并不关心小李的工作过程,而只是关注他一天工作的结果;虽然小李每天都要在快递站“打卡”,但这种“打卡”并不是起到了考勤的作用,而是用来计算他一天的工作量;快递公司并没有“使用”小李这个劳动力,它只关心劳动结果,而非劳动力的使用权;快递公司按件付费,多劳多得,这种做法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按规定,劳动关系用工风险应由企业来负担,但小李派送中,如果快递件丢失要自担风险;工作用车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但小李只是向快递平台公司按月租借电瓶车。
因此,法院认为,小李与快递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看起来,实在有些“不近人情”。快递平台公司一方面使用快递员、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并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快递员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也不予以赔偿和补偿。
但根据当前的劳动法规定,上述平台公司,无论是直播平台,还是快递平台,均有效规避了类似的法律风险。简单而言,“我只是一个平台,我不负责在平台上注册人员的其他任何事”。
劳动者和新经济业态,应该保护谁?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注意到,此次研讨会的焦点并未集中在上述两个案例的法律适用或者判决是否合理上,无论是法官,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都对未来这种新业态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更为关心。
“这是个把握’度’的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程小勇认为,面对共享经济这样的新经济业态,不能过多地套用标准的“劳动关系”,但也不能轻易确认劳动关系,“收得太紧,这个行业都没有了,别说维权了;太松,劳动者的保护又会成为一道难题。”
程小勇说,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未扩充、补充的前提下,不能过于超前地去认定这种“新型劳动关系”,这种判例一旦出现,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一个劳动者被确认了劳动关系,那共享经济平台上那么多劳动者,都要确认关系,怎么办?”
“劳动关系在个案中的确认,很有可能直接影响一种共享经济业态。”程小勇说,实际案例中,很多共享经济平台与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只是类似于签订中介合同的“居间关系”、承揽服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比如,“网红”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关系,程小勇认为,有时更像是一种“合作关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曹建明处长也提出了一些“个人想法”,“我们看案子,要么是劳动关系,要么不是劳动关系,只有两个维度。能不能有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的存在?”
曹建明说,互联网新业态相关的劳动仲裁案件,有两种情况,一是“有事故伤害的”,二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涉及社保的”。这两种类型,对劳动者来说都是大事,“上海过去自创过’特殊劳动关系’,社会反响很好,保障了劳动者权益,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停用了。”
他介绍,目前市人社局已经开始着手对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进行调研、分析,“我们也在苦思冥想,能不能有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可以用参考系数、打分等方式来定好标准,并给予适当的劳动者保护规定,比如工伤、养老方面。”
曹建明认为,新业态产生的新工作,本身就需要政策进行“创造性地设计”,这种设计的最终目的是让新业态发展更好、让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顾颖法官也认为,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制度应当“通经活络”了,“应尽快出台新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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