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江志根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给江志根泼了一盆冷水。他对结果不满意,他始终认为“没有证书跟表彰,就不能证明江伟华的救人是见义勇为”。
无独有偶。2015年9月3日,家住徐州市铜山区拾屯街道周屯村12岁的王强(化名)为救同伴溺水身亡。事后,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对几个孩子的现场询问,查清了事实真相,证明王强是为营救落水的孩子溺水死亡。
媒体报道称,王强父母认为,孩子救人身亡是见义勇为行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报“见义勇为”被否决。有关部门的解释是,王强属于未成年人,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也不授予荣誉称号。
有法院人士认为,少年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无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即时证据已能够证明确实是救人身亡,但其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还需政府相关职权部门认定。
在《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对见义勇为的年龄没有具体限定。不过,《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指出:“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和抚恤事宜另行处理。”
然而,目前见义勇为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各地的做法却不相同,多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在北京、浙江等地,对于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自然人,而对于其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没有限定。江苏地方也有不同的执行情况。
据媒体公开报道,2002年,江苏扬州高邮11岁少年夏世祥为救同伴溺亡,被扬州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后来还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2008年7月,同样是高邮的13岁少年郭寿荣为救同伴溺亡,被扬州市文明办、见义勇为奖励委员会、教育局追授见义勇为好少年荣誉称号。
2016年,江苏连云港灌云县16岁王祖帅因为舍己救人,被当地文明办授予“见义勇为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还送给他5000元慰问金。
见义勇为是否应该有年龄界限
江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祥华认为,从社会效应角度来说,政府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对的。以前小英雄赖宁的故事受到广泛宣传,但容易误导未成年人不顾自身条件做出危险的事情。如果授予未成年人荣誉证书,就是鼓励学习。
“如果确实是见义勇为,就应该给予荣誉称号。用年龄来否定未成年人已经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授予未成年人荣誉称号,是不对的。”余凌云说。
余凌云认为,社会应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方式进行引导,鼓励他们做适合年龄阶段的行为,比如看到溺水可以大声呼喊,并不一定要自己跳水救人,但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不让见义勇为。
余凌云说,不予表彰是因为发了证书要向全社会公布,担心会有误导效应。实际上,不提倡的是见义勇为的方式,而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本身。宣传时可以正确引导,既表彰见义勇为,也对见义勇为的方式进行正面引导。“见义勇为可以有更好的方法”。
现实中,“见义勇为”认定主要根据各地法规,带来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各地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一样,这是立法上亟须完善的地方。
余凌云介绍,目前有不少人在推动全国立法。如果全国立法有可能性,要制定统一规定,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认定和表彰中存在的问题。关键问题是执行问题,有些地方目前没有配套规定,比如规定“不鼓励见义勇为”,有关部门执行时没有具体操作标准。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高说,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出于对其保护的原则。如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予奖励,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平等原则相悖。
也有专家表示,对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或家属,给予救助、优待,但不意味着“鼓励”。如果处理不当,会损害未成年人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同,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在法律执行中要人性化执法,不能僵化和教条。
责任编辑:王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