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土地储备中心这份租赁合同遭质疑 - 深度报道 - 新西部教育网

商洛市土地储备中心这份租赁合同遭质疑

日期:2017-05-27 12:26:37        来源:陕西农村网-陕西农村报    浏览量:

  新西部教育网讯(陕西农村网-陕西农村报 记者 车向斌)我国的合同法是1999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当年10月1日起执行。在合同法执行十几年后的今天,商洛市国土储备中心与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王巷村三组王XX的一份国有储备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竟然引起许多村民质疑!作为执法部门签订这样的合同,让人难以理解。

  群众举报 成为记者调查起因

  近日,本报记者接到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王巷村三组村民违法占地的投诉里,最引人眼球地莫过于“村干部王XX无任何手续,在王巷村三组的原312国道以北,非法强占了8.25亩土地建成商铺出租,年收入百万元作为私有。”

  4月24日,记者在现场看到,位于大赵峪办事处王巷村三组村前312国道北边,有王XX在2013年搭建的钢架结构房屋,以门面商铺形式一字摆开,商铺以做铝合金、钢管等生意为主,约有20余间。

  据当地村民反映:村干部王XX对房屋以出租为主。因该宗地块紧邻商州城区,门面房出租火爆。村民初步概算,这20余间房屋年收入应在百万之巨。

  4月24日下午,记者通过有关部门拿到了该宗地块的租赁合同。原来这是商洛市国土储备中心与王巷村干部王XX签订的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可悲的是,在整个合同文书里,作为甲方的土地储备中心,既没有明示租金多少,也没有明确租赁期限,在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栏里写到“

  1、乙方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甲方依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时,对乙方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垫方等不予补偿。

  2、乙方在接到甲方交还该宗土地通知后,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搬迁。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堆放物,并在接到交还土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自觉交还土地,到期如不自行拆除或搬迁建(构)筑物及其他堆放物,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对未搬迁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堆放物予以处理。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3、乙方在接到甲方对该宗地利用或出让通知后,对已垫的沙、土、石等不得挖取或迁移。”

  群众:八亩多地咋不给我,让我一年赚上百万元

  4月25日上午,当记者采访村民有关情况时,王巷村三组一村民气愤地说:“国土局储备中心为啥不把那里的八亩多地,不收租金租赁给我呢?当时租地为啥不公开?他们国土局不是整天搞招、拍、挂。你想,八亩多地,又靠近城边,像这样黄金地段的大面积土地,没有关系能随便出租,让私人谋利?”

  储备中心释意:能否服众

  4月25日,记者几经周折,两次到商洛市土地储备中心,见到了中心任副主任。

  任主任看完记者提供的材料后认为,一是合同就是我们与对方签定的。二是国家土地法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租赁。以下是记者与任主任的对话。

  问:像你们中心类似合同还有多少份?

  任:我来中心只有一年多时间,就前段时间巡查的结果来看,这类合同应该只有这一份。

  问:既然作为一份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多少?租赁期限。

  任:合同是不规范。猛让人一看,既然是租赁,就应该有租金。但由于国有土地涉及管护的问题,所以当时就那样租赁出去了。省得我们找人管护,再出管护费。

  问:8.25亩土地是整片的国有土地,又是黄金地段,签订的租赁合同咋能不收取租金?

  任表示:因为是边角地,当时就租赁出去了。

  当记者提到现在人家的临时建筑一年收入百万元,2013年至今,应该收入已有几百万之巨?

  任说:当时看不出来呀!当时好像那块地不是很平整。但有对方承诺,土地按期可以归还。至于合同当中行文不规范问题,请记者谅解。同时,请记者给百姓解释一下,是国有土地,是租赁的。

  位居商洛市商州区黄金地段8.25亩的“边角地”,不收取一分钱长期让人使用,其合同、租赁过程、做法势必遭人质疑!

       附: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对报道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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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这样的租赁合同是否遭质疑(征求意见稿)》相关情况的复函

  陕西农村报:

  贵报2017年4月26日关于记者车向斌采编的《这样的租赁合同是否遭质疑——商洛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一份租赁合同调查(征求意见稿)》收悉。对贵报给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对文中指出的主要问题我们诚恳接受。对此,局领导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开展调查,已基本核实了商洛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租储备国有建设用地的有关情况,现汇报如下,请审示。

  基本情况

  宗地概况:租赁涉及土地为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属江滨大道建设剩余的夹角地,该宗地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王巷村,南至城区江滨大道、北至王巷村居民住宅、西至商洛市旅游公司、东至原312国道出口,总面积5500平方米(合8.25亩)

  出租方:商洛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承租方:王学良,男,现年42岁,初中文化程度,商

  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王巷村三组居民(已不再担任村组干部职务)

  租赁事因

  上述宗地位于原312国道与江滨大道之间,由于原自然地貌和修建江滨大道时路面高度提升等原因形成一处深坑,同时由于市区规划调整、该宗地未得到及时开发利用和管护,导致附近一些建筑工地、单位和居民将建筑及生活垃圾倾倒其中,形成了事实上的垃圾坑,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面貌,附近居民反映强烈。2013年商洛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期间。按照创卫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和王巷村委会也多次就该宗储备用地上垃圾处理问题向市创卫工作管理机构反映,并找商洛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涉、市创卫办责成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彻底整治储备土地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并维护保洁。为此,市收储中心先后采取多种措施治理乱倒垃圾问题,均无收效。为了便于管护和解决环境卫生整治等问题,市收购中心对该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借鉴其他地方和单位的成功做法,决定委托单位或个人以“以租代管”的方式对未出让的该地块进行卫生整治和管护,考虑到就地管护和管护中需投资修建围墙及拉运大量垫方掩埋垃圾等因素,采纳了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和王巷村委会的建议,于2013年5月6日与王巷村三组王学良以“以租代管”的方式签订了《国有储备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为了加强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工作,同意不收取承租方租金,在国家建设需要时,随时收回,并对承租方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垫方等不予补偿。

  租赁地块现状

  王巷村三组王学良和商洛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储备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先后投资160余万元,拉运大量土方对深坑和垃圾进行了填埋处理,建起彩钢板围墙,于2014年至2015年间,连续建起了大小31间约4000平方米的临时简易房屋,主题用于建筑商品交易。目前,已出租给13家,大小共26间约3000多平方米,一次性收取租金共30余万元。

  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根据《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创卫办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储备土地环境治理和管护,与王巷村三组村民王学良建立国有储备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符合相关规定,但在具体约定中存在有一定瑕疵,造成群众误解。对此,我局经研究决定,一是责成市土地收储中心监督承租人停止建设行为,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二是积极协调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纳入供地计划,投入建设使用;三是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学习,不断规范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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