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遂伪造五本房屋所有权证和已经卖给他人的机动车提供虚假担保,向银行、个人借款400余万元,铜川中院近日维持了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李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李某某退赔几被害公司和个人全部损失共计400.2万元。
李某某是铜川一家商贸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2012年,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280万元,由铜川一家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同时以其名下公司和三套位于西安的假房产证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
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仅向银行还款15万元,银行遂按规定扣划了担保公司本金和罚息共计271.5万元,之后,担保公司扣除了李某某之前交纳的保证金28万元。同年12月,李某某又以6个月为期,用已转让给他人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以及另一本位于西安的假房产证进行抵押,向另一金融机构借款60万元。2013年2月,李某某再次向该机构借款50万元,又以同样的手段伪造一本房产证进行抵押。两笔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予偿。2012年12月,李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再次以一本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在宋某处借款46.7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包括宋某在内的的几受害人均找不到李某某的踪迹,他们经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李某某作为抵押五本鲜红的房产证竟然全是假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仅向被害的担保公司退还赃款4万元,向第二家借款的金融机构退赔本金50万元及利息2万元,剩余款项均未偿还。
李某某以虚假的房产证经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中,担保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的损失共计271.5万元,扣除李某某事先缴纳的保证金28万,其首笔犯罪金额应为243.5万元,加之其提供虚假担保向另一家金融机构的两笔借款110万以及向被害人宋某的借款46.7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某的犯罪金额共计400.2万元。
耀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由于资金周转问题,铤而走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和已经转让他人的车辆作虚假抵押担保,骗取公私财物达4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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