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院长受贿:艺考前“打招呼” 累计123万元
日期:2017-02-08 16:29:16 来源:澎湃新闻 浏览量:
潜规则
一位民大内部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报考民大音乐学院,提前找老师上课指导,交课时费无可厚非,但也存在变相寻租的“潜规则”:有学生家长为了孩子上学不择手段,有的老师收黑钱办事,而“孟作为院长,更加有恃无恐”。
孟案二审司法判决书直接证实了这一点:2008至2014年,孟新洋共接受民大5位教师请托,帮助13位考生通过音乐学院专业考试,累计受贿123万元。
根据涉案教师、家长及孟新洋的供述,普遍情况是:家长给教师课时费后,其中多余的钱少则3、5万,多则10来万,专门用于考前“打招呼”、送给孟新洋。有的家长不知道钱送给了谁,也不认识孟新洋,而有的学生则会在考前被介绍给孟新洋“走一次课”(试听唱歌表演)。
“走课是学校不允许的,走课的目的就是为了认识他们,在考试时往高打点分。考试时我都适当照顾了,他们都考上了。”据孟新洋供述,在提前得知受托考生名字后,他在艺考专业考试打分中会给这些学生“适当提高分数”,帮助他们顺利通过考试。
帮自己的学生“打招呼”的老师有:民大音乐学院副教授曹某某(5位学生,共计33万元)、民大音乐学院教师朱某某(5位学生,共计54万元)。
民大音乐学院副教授李某某的请托则略有不同。其学生刘某某考的是二胡专业(孟新洋并非评委),只有10个招生名额,但其专业课考了第11名,没能入围。在家长要求下,李某某曾单独问孟新洋能否追加一个名额补录,也曾带家长与孟见面,请求帮助。孟新洋称视录取情况再说(如果前十名里有人在之后的文化课考试没考好,该考生可能递补录取)。
最终刘某某递补录取,家长仍如约送给孟新洋16万元。孟新洋十分谨慎地提出,不要现金,不见面,而是让李某某将钱打到他给的卡上。
一审后,孟新洋上诉提出,刘某某是因有文化课考试不合格的学生而递补录取的,他没有为刘某某谋取任何利益。李某某送钱时以其孙子过生日为名所送,他不知这笔款项是刘某某家长送的,认定这笔款项是受贿是错误的。
无独有偶,民大舞蹈学院教师费某某想调到音乐学院做钢琴伴奏老师,找到孟新洋疏通关系,给了他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密码也专门设为孟新洋孙子的生日。
孟新洋在上诉中提出,费某某送的20万属于在纪委不掌握的情况下及时上交,且这笔钱不光是为调动工作,还包括帮助其日后事业发展,不应认定为受贿。
这两条上诉意见都未受到二审法院支持。
中间人
有音乐学院内部知情人士曾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孟新洋执掌学院十余年,关于其招生寻租方面问题早有反映。
孟案二审司法判决书证实,民大音乐学院招考寻租不仅限于院长层面,且在考生家长反映下,早有校领导知情。
考生任某某2010年报考民大音乐学院,民大教师程某某帮其介绍、打点了4位专业课考试评委,2月份考前辅导每人3千元课时费,3月份考试前又给了每人2万元“听课费”,请他们在专业考试时照顾。程某某和另一个老师还拿了1万元。
不过打点孟新洋仍然是重头戏。在程某某请托下,孟新洋在考前也听过一次任某某演唱,并在复试中将他的分数“适当提高了一点”,让他通过了专业课考试。在专业课考后第二天,程某某告诉任父要给孟新洋15万元赞助费,实际给孟新洋转了10万元。
也就是说,为了能考上民大音乐学院,考生家长至少打点了7个人,花费了26.2万元。
当时,程某某向任父承诺,保证专业课能过,如不过则退钱。但后来任某某文化课没过、最终落榜,任父开始给程某某、孟新洋打电话要求退钱。
当年7月,程某某退了孟新洋和自己收的16万元,但任父还想把剩下9万元要回。在向民大校领导反映问题后,程某某又向他退回了5万元现金。
在上诉时,孟新洋以任某某未被录取且钱已退还为由,认为该事项应属收受财务及时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但二审法院指出,该款项在家长找到学校后才退还,不能认定为及时上交和退还。
孟案二审司法判决书显示,考生和孟新洋之间的介绍人,除了民大音乐学院教师外,也不乏其他院系行政负责人,如民大美术学院国画系原主任买新民。目前其公开职务为民大美术学院研究生工作部主任。
据孟新洋供述,2013年他因脑出血住院,并没有做专业课考试评委。收到买新民的请托,他给两个评委打了电话,称有个考生是自己的学生,在专业课考试时关照一下。凭借住院前的一次听唱、两个电话,孟新洋收了10万元。
在艺考之外,孟新洋自己也做过中间人。为了帮助民大新闻传播专业学生陈某某顺利成为香港浸会大学交换生,他找了民大原副校长任仲夏帮忙,三天后任就回话说事成了。事后学生家长给了15万元赞助费,孟新洋拿走10万元,给了任仲夏5万元现金。
孟新洋上诉提出,这15万元是“人托人的感谢费”,他帮朋友忙,与自身职务无关,不应以受贿论处。而且陈某某不是音乐学院学生,他为此只是找了已退休的副校长任仲夏,因此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
孟新洋的上诉意见还包括:朱某某的学生之一周某甲的12万元,家长没有让老师帮助活动,不应认定受贿;他给送钱的学生上课,属于提供了劳务,应当在认定的数额中扣除上课的辅导费,但一审判决没有扣除。
“上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收取的款项都是辅导老师以感谢费的名义给付的,上诉人在学生专业课考试和录取时也不起决定作用。”孟新洋在上诉请求减轻处罚时说道。
二审法院认为,孟新洋提出的每笔款项,都明知家长和辅导老师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仍收取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收权还是放权
孟新洋受贿案中法院认定的事项,已清晰呈现出从考生、家长、辅导教师、中间人到艺考评委、艺术类院系一把手的畸形生态网络。
在孟案之前,北京已曝出过一起艺术特长生招生“中间人”受贿案。据新华网2015年5月报道,北京大学附属中学音乐老师、乐团指挥罗天如因受贿罪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查,其利用负责组织高校乐团教师与北大附中学生见面会的职务便利,接受学生家长钱财,向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朱某提出给予照顾的请托,帮助运作学生考取清华大学艺术特长生。
音乐类艺考生家长常某曾向新华网记者介绍,“寻租市场没有统一定价,但凡考个艺术类院校或重点高校的艺术特长生,就需砸进10 万至100多万不等。具体价位分布受报考专业的竞争激烈程度、教师及学校的名气影响而有所差异。声乐由于竞争激烈价位最贵,50万左右;管弦类次之,30 万差不多。”寻租费用分为好几部分,拜师见面礼、学费、打点评委费用、售卖乐器费用等,更有甚者,直接给业内权威送房、送车钥匙。
在艺考腐败的阴云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省份和各大艺术类院校开始实行省级艺术专业统考,以取代校考。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专访时,著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称,“省统考也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原本每个学校对学生艺术修养、特长的考察,一旦统一考试,势必变成对艺术技能的考察,这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熊丙奇认为,要真正解决招生腐败,一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独立的招生委员会,使招生过程公开透明,二是改革大学录取制度和培养制度,改为大学自主招生、自授文凭,大学文凭含金量由社会来认可。
熊丙奇说,不能因为一看到学校出现了自招腐败,政府就把权力收回来,而是应该在推进政府放权的改革过程中,推动学校建立“接得住权力”的制度。
熊丙奇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独立制定标准、独立运行,不受行政权力领导和干预。他建议,针对艺术、体育、学科特长类招生,招生委员会可以给每个学生出具招生报告,由教授签字、评价,供任何关心者查阅,由此即可杜绝作弊。
责任编辑: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