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学校食堂不得供应凉菜 开餐前30分钟检查饭菜质量 - 区县新闻 - 新西部教育网

宝鸡:学校食堂不得供应凉菜 开餐前30分钟检查饭菜质量

日期:2018-12-19 10:44:24        来源:宝鸡新闻网    浏览量:

       新西部教育网讯12月17日,宝鸡新闻网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了预防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宝鸡市教育局、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宝鸡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管理规程(试行)》和《宝鸡市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规范(试行)》,规范学校食堂管理流程,该举措在全省尚属首家制定,明确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责任,填补了管理空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每学期开学前  对冷藏柜、餐饮具等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宝鸡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中,明确了学校食堂设施与卫生、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食堂食品采购与索证、食堂食品加工与贮存、食堂食品留样与要求、食堂设备清洗与消毒、学校食堂管理与监督等环节要求。

       管理规程明确要求,全市学校(托幼机构)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清洁,特别是每学期开学前要集中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对冷藏柜、餐饮具等进行集中清洗消毒。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库存的各种食品原、辅材料进行彻底检查,及时处理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要对学校自来水管道、贮水池和盛水器具、饮水机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消毒。桶装饮用水严格按照保质期的相关规定使用。各种餐饮具必须全部重新清洗消毒并注意保洁。全面整顿食堂周边环境卫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

       按照管理规程要求,今后各学校将建立食品查验及台账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批号或日期、规格、供货商等随货证明文件,并如实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有关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学校食堂不得供应未加热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8℃、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发芽土豆、野生菌、鲜黄花、四季豆、豆浆、霉变红薯、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建立陪餐制度  提前30分钟检查饭菜质量

       今后有食堂的中小学(托幼机构)将建立陪餐制度。学校校长及相关管理人员应轮流陪餐。要统一制定陪餐安排表,并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每次陪餐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首先检查食品卫生,然后检查饭菜质量,检查时采取一看,二闻,三尝的工作流程,所尝饭菜必须与学生饭菜完全一样,确定无任何问题才能向学生出售。陪餐人员负责对当餐食堂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负责对食堂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食堂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做好陪餐记录。

       若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学生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迟报、瞒报严查

      《宝鸡市学校食堂管理责任规范(试行)》中,要求学校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该规范、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隐情不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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