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正式施行。将为好人撑腰,敢于为担当者担当,不让英雄“流血再流泪”!
保护范围:陕西人在外见义勇为享省内奖励
《条例》准确定义了见义勇为行为,扩大了见义勇为保护范围。包括:
将本省人员在省外见义勇为的情形纳入条例规范,拓宽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的渠道和范围;
在见义勇为行为的举荐申报、审核确认程序中合理缩短审核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增加了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精神事迹、名誉荣誉保护的规定,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精神层面的保护要求提到了显著位置;
依法增加了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免责条款,合理排除了见义勇为人员实施正义之举可能带来的民事责任。鼓励更多的人实施见义勇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奖励数额:鼓励见义勇为最高可奖145万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见义勇为事迹的突出程度及贡献大小,按照省市县三级标准,逐级予以奖励,奖励抚慰金标准在修订草案的基础上又分别提高了30%到100%,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奖励抚慰金标准提高至145万元。
权益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有优待
条例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补充完善细化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措施,并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信息采集存档制度,确保待遇落到实处,并得以持续保障。(整理自陕西传媒网、西部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