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市民用电再减负!日前,自治区物价局下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取消电网企业收取的包括电卡补办工本费等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行为,并限时退还临时接电费。
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一般工商业电价需平均降价10%。为落实要求,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通知》明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的部分垄断性收费项目包括: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同时《通知》规定,当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3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时,相关费用应当由用户承担。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通知》要求,存在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写字楼、农场等用电单位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的,应当按时清理规范。
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的电力用户,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用户,转供电主体要从今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从今年11月1日起,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自治区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实现终端用户用电单独计量。
《通知》要求,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需合理分摊公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规模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除外)。此外,转供电主体要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电户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等。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
另外,转供电规模较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过渡期间,转供电主体要参照电网企业计费模式执行,传导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
8月底前退还已收取的临时接电费
《通知》中还规定,在2018年8月底前,各电网企业要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定用户出现销户、失联等情况导致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当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电网企业输配电准许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