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近年来陷入不知如何惩戒学生的困惑,就因为缺乏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这样的机构,这类似学校的“法院”。以前,学生违规、犯错,可能就直接由班主任、当事教师处罚,结果导致本属于公共事务的违规处罚,变为了师生恩怨,制造师生矛盾。学生欺凌事件,属于校园公共事件,不应该直接由教师或学校行政对当事学生进行处罚,而应该由带有“司法”性质的机构,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校规处理。
12日,广东省教育厅官网公布13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学生欺凌的预防、种类、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实施办法》,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
不少舆论关注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属于欺凌的规定,但我更关注的是,学校的欺凌治理委员会能否切实建立并发挥作用。如果没有能切实发挥作用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那么对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就难以落地。比如,什么是侮辱性绰号?谁来界定侮辱性?侮辱性会不会被解释为表达亲昵?这就需要发挥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作用。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有学生代表。这是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正确节奏。学生代表参与欺凌治理委员会,会促进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从学生角度维护学生的权利。
在我看来,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是认定校园欺凌、建立校园欺凌惩戒机制的最有效方式。而要让校园欺凌治理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需要欺凌治理委员会成为一个真正的委员会。不能像有的学校的家委会那样沦为摆设,形同虚设。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委员不能就由校方委任,这样成立的委员会,很可能只是形式上的,很难起到实际作用。学校处理校园欺凌的机制、办法和以前没有成立委员会没有什么两样。
成立真正发挥作用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首先,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代表广泛,且有的代表需要经过充分的遴选。成立委员会的用意,就是在认定学生欺凌行为,对学生进行相应惩戒时,要从教育、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而不只是由学校行政单方面简单认定,为此,委员应该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适合高中阶段学校)、法律人士、教育专家等共同组成,既有代表性,又具有专业性。成立这样的委员会,是需要在教师中遴选教师委员,在家长中遴选家长委员,在学生中遴选学生委员以及选择适合的专业人士做专家委员的。这不是随意指派,而需要按委员会章程遴选。否则,指派成立的委员会,可能并不具备代表性和专业性,于是很难发挥作用。
其次,委员会应该拥有独立进行调查、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的权力,而不是由学校行政布置工作。近年来,我国中小学处理校园欺凌事件,经常遭遇不公开、不透明、不严肃的质疑,原因在于学校担心调查、处理校园欺凌,会影响学校声誉,因此遮遮掩掩。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要出现校园欺凌的举报、投诉,委员会就应该启动调查,听取当事学生意见,举行听证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并接受当事学生的申诉,学校行政应该尊重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结果。这要求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独立运行,否则,对于学生欺凌案件的处理,还会是换汤不换药。
做到以上这些,需要每所学校应该有明确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章程,章程要明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功能、职权;委员的产生办法;委员的权利、义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程序等等。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一部分,发挥欺凌治理委员会的作用,将有助于推进学校依法治教,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且建立健全的惩戒机制。我国中小学近年来陷入不知如何惩戒学生的困惑,就因为缺乏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这样的机构,这类似学校的“法院”。以前,学生违规、犯错,可能就直接由班主任、当事教师处罚,结果导致本属于公共事务的违规处罚,变为了师生恩怨,制造师生矛盾。学生欺凌事件,属于校园公共事件,不应该直接由教师或学校行政对当事学生进行处罚,而应该由带有“司法”性质的机构,对学生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校规处理,对于学生触犯法律,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则要报警,由社会司法机构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追究刑责。通过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可以提高学校依法治教的水平,把治理学生欺凌纳入法制轨道。
熊丙奇(教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