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林业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我区办理林地、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中存在的执法疑难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和规范,为我区首次出台此类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且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非法征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和限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或如期恢复原状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因犯罪行为占用的林地,侦查机关应当查封,对权属明确且返还后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返还。
意见还明确,要建立由公安机关牵头的联动工作机制,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办案配合、舆情引导和严格问责机制。 (记者 杨超)
实习编辑: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