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新闻网北京7月9讯(记者 赵秀红)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今天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8月8日。
两个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而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应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在人员规模上,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并对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资质作了规定。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责任编辑:米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