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试行)》《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评价对象分别为自治区各地级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评价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健全教育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情况。评价内容可根据国家当年度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内容和自治区年度教育工作重点有所侧重或删减。同时,根据国家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相应延展评价内容,每一年的评价要跨三个年度的工作内容,即上一轮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当年推进教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评价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优秀等次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80—89分,合格等次65—79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等次。
《办法》规定,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有评价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次:出现涉校事故灾难类、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事件的;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所辖县(市、区)存在义务教育学校差异系数当年达不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规定标准的。
当年度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存在教师、学生在D级危房内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近2年发生重大以上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近2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且影响恶劣的。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反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各市党委、人民政府和组织部门,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的参考。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涉校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约谈,并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