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 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4号)精神,铜川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印发了《铜川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主要就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机构名称、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及设施、培训项目及课程资料、教学点设置、规范办学以及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办法》还对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做了具体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等福利待遇,必须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等保险。
关于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办法》要求,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面积、楼层各区县根据实际自行规定,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教学场所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培训场所应当保证自然通风和采光以及足够的照明,办学场所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须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且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防卫器材、安装监控。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宾馆酒店、集贸市场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培训。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规举行或组织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挂钩的“奥数”、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学科类竞赛活动。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内容。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自动废止。
责任编辑: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