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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蓄势待发

日期:2019-07-11 15:15:45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浏览量:

  进入新时代以来,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逐渐增强。在近日由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举办的“聚焦家庭教育立法”学术沙龙上,与会专家从教育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不同研究角度,围绕家庭教育立法应如何定位、政府应履行怎样的职责、立法的调整对象等重要问题展开讨论,展现了家庭教育立法研究的前沿成果。

  顺应时代发展要求

  “家庭教育立法是我国教育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家庭教育治理机制的迫切需要。”首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田汉族指出,随着社会转型和发展,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功能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当前需要做的是深化相关研究。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定位,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劳凯声指出,应定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促进家庭教育的能力提升。

  讨论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背景时,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罗爽认为,一是随着青少年社会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家庭教育不当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重要诱因,家庭教育的外溢性愈发明显。二是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家庭教育功能逐渐弱化和衰退。“核心家庭中的父母用在孩子身上的精力相对减少,且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支持也越来越少,急需外部力量的帮助。”

  在罗爽看来,由于家庭教育问题开始具有公共问题的性质和特征,原有的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家庭自治为原则、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内部关系的私法机制,难以对家庭教育进行全面的调节,不再能满足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一种新的家庭教育法律调节手段的产生,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适度干预为原则、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外部关系的法律机制。鉴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这种新的法律机制必须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予以体现。”

  对此,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陈正华补充说,家庭教育立法应十分审慎,要避免对家庭教育权的侵害,“不使家庭教育丧失其应有的特色与个性”。

  合理确定政府责任

  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家庭教育立法的探索,目前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已经推出5部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凸显对家长的指导和帮助之意。

  首都师范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康丽颖认为,家庭教育立法要在构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基础上,帮助和指导父母学会扮演教育者的角色,与孩子共同成长。“当父母学会做一个合格的教育者,孩子在学校教育体系中会更加适应,进入大学学习家庭教育课也是为将来做好父母做准备,这是一个一以贯之的教育指导和帮助体系。”

  “家庭教育立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主要围绕家庭教育指导这个核心内容展开,主要功能是通过建立制度来配置资源,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这种支持具有普惠性、基本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基于此,罗爽认为“主要调整机制是政府机制,应由政府来承担家庭教育指导管理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要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叶强博士认为,合理确定家庭教育的政府责任,需要明确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利性质。由家庭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出发,政府相应地要履行不侵害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其中的关键是如何落实给付义务。

  家庭教育立法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康丽颖举例说:“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教育做得比较好,原因之一就是法律配套特别完善,且能够落地。台湾地区相继颁发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暴力防治法》《志愿服务法》《志工伦理守则》等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保证家庭教育的组织和实施。这种立体体系对构建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非常有帮助,值得我们学习。”

  叶强认为,首要的解决思路是确立一个有效的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建议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成立家庭、妇女、儿童与老人部,专责家庭教育工作。“如果这一制度设计不能实现,可以考虑发挥各职能部门间联席会议的作用。在确立家庭教育主管部门的前提下,政府责任的立法规范内容主要是:政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市场化培育。”

  考虑儿童权利最大化

  “家庭教育立法涉及政府、学校、家庭、父母和儿童,但我们恰恰没有谈的就是儿童。”劳凯声强调说,联合国提倡儿童利益最大化已经有30年的时间,但儿童的利益如何最大化,尤其是儿童希望在家里面有个什么样的教育环境、希望和家长、社会、学校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向儿童求解。“要从儿童权利的最大化角度出发,来全面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何颖博士指出,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儿童的利益,保障儿童最大权益是国家的重大责任。“家庭教育的差异和个性是社会多样性的基石,因此政府的干预应保持审慎克制,避免对私域进行过多干涉。”

  “家庭教育权是父母的基本权利,是以宪法第49条的规定为其规范基础的。”叶强认为,从学理上讲,父母权利是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利他而非利己的,主要是为儿童利益服务的。“针对当前家庭教育资源不足的现实,有必要针对具有家庭教育风险的家庭建立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救济机制。”

  “通过立法,政府可帮助家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对孩子的教育责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崔俊杰博士认为,公共服务理论是国家保障家庭教育的责任基础,政府应承担教育、指导、救济保障的具体职责。因此,“家庭教育立法的重点是政策责任的分配和匹配,应着力解决组织机制不畅通、政府兜底保证不够、指导不规范和不充分、父母的履行义务不能或不充分等问题。要注意平衡不同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在满足家庭教育需求的同时,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专家观点

  应重视家庭教育的私事性,立法干预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要正确处理国家与民间、政府与家庭的关系。在立法规范中,可借鉴治理的理念,通过协商、自治等机制和鼓励、倡导等方式来促进家庭教育能力的提高。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劳凯声

  孩子健康成长所需的理想教育来自三个方面,家庭层面的教养、学校层面的教学和社会层面的教化。要对学校教育指导家庭教育、非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外部过多侵入从而削弱家庭教育权利等行为保持一定的警惕,保持家庭教育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陈建翔

  中国家庭教育的变迁历经三个阶段,分别是中国传统社会礼法结合的家庭教育、社会变革中的家庭教育和新时代的家庭建设与家庭教育。开展家庭教育立法,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制度、机制、模式很重要,家庭教育立法的创新就是要在制度层面促进相关指导服务的落实和落地。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康丽颖

  从外部角度看家庭教育立法,要处理好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的关系,特别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关系,学校做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应该围绕家校合作促进儿童成长来进行。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王东

  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质是家庭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主要是通过对家庭教育领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调节,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它的法律规范包括两类,一类是强制性规范,一类是倡导性规范。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罗爽

  家庭教育要立法,但不必专门立法,可以在其他部门法中得到解决,或者在修订已有法律的过程中去解决家庭教育目前存在的外溢性和公共性问题,去帮助有关家庭教育的外部关系得到调整。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陈正华

  家庭教育法除了有教育和指导功能以外,还有保障和救济的功能。比如为了解决诸如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家庭等家庭的教育资源匮乏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督促政府履行职责。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崔俊杰博士

  中国目前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是全国妇联和教育部,从现实来看有不少障碍。家庭教育并不单单是教育问题,也跟社会救济有关,是社会系统的问题。因此目前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如何把政府的责任落实下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叶强博士

  《中国教育报》2019年07月04日第7版

  
 

责任编辑: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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