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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日期:2019-08-19 15:10:04        来源:大足日报    浏览量:

  为切实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渝教财〔2014〕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8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财函〔2017〕2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通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助对象

  就读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社会散居孤儿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上述资助对象,如有困难类型交叉,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实施爱心午餐学校的学生不重复享受。

  (一)政策优抚对象认定

  就读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残疾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社会散居孤儿。

  以上六类人员分别由区民政部门或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区扶贫办、区残联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就读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死亡,并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2.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如:需手术及放疗化疗的恶性肿瘤、需手术治疗的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需肾透析治疗的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失代偿期肝硬化、严重帕金森病、严重精神病等。

  4.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失去经济来源的。

  5.父母一方为烈士且家庭经济困难的。

  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街镇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四、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期;初中625元/生.期。其中建卡贫困户子女补助标准:600元/生.期(小学走读),900元/生.期(小学住校),700元/生.期(初中走读),1025元/生.期(初中住校)。

  五、经费分担

  (一)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市和区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分担50%,市级分担25%,区级分担25%。

  (二)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其中非寄宿建卡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资助程序

  (一)学生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每学期审核一次,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存档备查)直接向就读学校申请资助,学生(或监护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具体材料如下:

  1、必备证件:家庭户口簿。

  2、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可一项或多项):

  (1)《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费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2)农村建卡贫困户证明材料;

  (3)民政局出具的孤儿证明或者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证明材料;

  (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二代《残疾人证》;

  (5)学生父母或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6)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7)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8)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材料。

  (二)学校初审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评定办法,负责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结合贫困学生状况和在校消费等情况,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问等方式,核实学生的家庭情况,确定拟受资助学生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将原因告知学生本人。名单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公示学生个人隐私),公示期间,做好宣传、解释及质疑工作。对公示有异议的,各学校要重新审核认定,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要取消其认定资格,同时进行公示。

  (三)学区办审核

  经学校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在开学三周内将拟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花名册、汇总表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学区办审核。学区办审核汇总后一周内上报大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四)区级复核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经学区办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材料,核定学校受助学生名单。将受助学生名单复核认定后返回各校再次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资金拨付及发放

  (一)区财政局根据区教委审定的资助人数及资金,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

  (二)对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学校要以现金或者银行卡的方式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同时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学校不得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进行再分配,不得以充饭卡、发饭票等其他方式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由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扶贫办、区民政、区残联共同负责并监督实施。区教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义务教育资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义务教育资助资金的拨付,区扶贫办、区民政、区残联及各镇街民政部门负责学生困难认定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义务教育资助资格初审、材料收集、上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校长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贫困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资金发放等相关材料分类整理建档备查,贫困证明复印件需有审核人签名。

  (二)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过专栏、校园广播、教师会、学生会、家长会、新媒体等形式,多渠道宣传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

  (三)加强资金管理

  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各学校要强化资助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流失、休学、退学等受助学生,停发其资助资金,并退回财政。

  (四)做好档案管理

  资助档案是记录资助工作过程的直接证据,也是处理资助质疑投诉的基本依据。各学校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助工作中涉及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时留档、及时归档、及时存档、及时将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资助档案管理要做到资助全过程留下档案痕迹,要做到“随时可查”、“想查的内容能查”;要防止因人员工作变动造成档案流失,要避免不同工作人员间形成档案信息“孤岛”。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学校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切实规范申请及审核程序,做到程序公开、操作透明。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资助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人员责任。

  九、其他

  (一)本方案从2018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如因政策因素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大足教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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